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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xx县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综合保险协议(范本)

发布日期:2016-03-22 标签: 保险   

甲方:××县林业局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县支公司

为充分发挥森林保险的作用,提高林业经营者抵御风险能力,根据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和人保财险福建省分公司《关于做好2015年森林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闽××〔2015〕×号)精神,经协商,达成以下本县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综合保险协议。

一、保险标的:本县境内的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

全县参保面积××万亩,由甲方提供被保险人及其林地面积清单。

二、被保险人:林木所有权者。

三、保险期间:一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森林火灾、病虫害、暴雨、暴风、洪水、滑坡、泥石流、冰雹、霜冻、台风、暴雪、雨凇、干旱,导致生态公益林受害,乙方按照本方案的赔偿标准负责赔偿。

五、保险金额:每亩600元。

六、保险费率、保险费及拨付方式

保险费率为2.5‰,每亩保险费1.5元,全县年保险费共计××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即××万元;省级财政补贴25%,即××万元;县级财政补贴15%,即××万元;林权所有者承担10%,即××万元。中央及省级财政保费补贴由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统一支付给乙方省级公司;县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由乙方向县级财政申请拨付(省属国有林场、武夷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县级财政承担的保费从中央财政育林基金减收转移支付省级分成中缴纳);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承担的保费从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下拨的省级森林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中支付,并在下拨的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划转给乙方。

七、赔偿标准与赔偿处理

(一)赔款计算。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按受害面积、每亩保险金额和免赔面积,计算每起事故的保险赔款:

1.受害面积≤100亩,免赔10%。

赔款=每亩保险金额×受害面积×90%

2.受害面积>100亩,免赔10亩。

赔款=每亩保险金额×(受害面积-10亩)

3.受灾户超过一户的,各户赔款按各户受害面积占总受害面积的比例计算。

4.桉树风灾损失,每亩赔款限额240元,桉树因其它灾害造成的损失仍按每亩600元标准赔偿。

(二)赔款支付。乙方应在接到出险报案后及时组织开展查勘定损等工作,并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八、被保险人的林木权属确认

(一)对已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以下简称林权证)的,业主要提供林权证;未发证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具证明界定权属。

(二)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的森林、林木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对已发林权证的,业主要提供林权证;未发证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具证明界定权属。

(三)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家所有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对已发林权证的,业主要提供林权证;未发证的,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开具证明界定权属。

(四)插花地、飞地的森林、林木:对已发林权证的,业主提供林权证;未发证的由插花地、飞地所在地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具证明界定权属。

(五)有权属争议的森林、林木(包括理赔过程中的权属纠纷):业主应先按《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申请解决争议,明确林木权属。

在森林综合保险理赔过程中,乙方可就林木权属情况向甲方进行查询确认。

九、组织协调,分工合作

甲方要进一步加大森林灾害防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森林灾情预防和扑救工作,积极协助乙方做好森林保险查勘定损工作,共同做好森林保险道德风险的防范。

乙方要与甲方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广泛深入地开展森林综合保险宣传,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做好灾害的查勘理赔工作,按照本协议赔偿标准及时、足额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

十、其他

本协议一式×份,协议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县林业局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县支公司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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